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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22浏览量:1707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我院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凡本院男女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到院女工委登记备案。鼓励晚婚、晚育,严禁非法生育。
    三、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四、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五、计划内生育的夫妇,生育后必须落实长效(一胎放环为主,二胎结扎为主)、安全的避孕措施,女工委每月统计职工节育措施并存档备案。不适应长效节育措施者,须有医学证明,并采取其他避孕措施,防止计划外怀孕。
    六、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等向防保科报告出生地点、时间、性别,然后在院工会女工委主管部门开具初生初育证明(正式女职工),然后由医院党政办公室盖章,并到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报出生。合同及临时人员到其所在街道办理。   

七、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单位各付50%。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正式职工),在退休后可领取本人工资5%的退休金。

八、对不实行晚婚、晚育,不领取独生子女证及违反计划生育的,对科室及个人年终不参加评优及先进,并实行一票否决。

 南京市江宁医院工会委员会

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