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医院章程
(试行)
序 言
南京市江宁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前身为1935年成立的江宁县卫生院,2002年更名为南京市江宁医院,2009年成为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17年成功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现已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拥有湖山路院区、鼓山路院区及开发区分院。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医院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江宁及周边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现代化区域医疗中心。医院始终坚持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健康江宁”建设。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章程范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南京市江宁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英文名称:Nanjing Jiangning Hospital(The Affiliated Jiangning Hospit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医院地址:湖山路院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湖山路169号;鼓山路院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鼓山路168号;开发区分院:南京市江宁区顺泰街1号。医院网址:http://www.njjnyy.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政府办)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江宁区区域医疗中心,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国家级心衰中心、高级卒中中心、房颤中心和中国高血压达标中心,是东南大学与江苏大学医学院教学医院。
第七条 医院宗旨: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医院使命:生命至上、博医惠民。
第九条 医院愿景:建设百姓信赖三甲综合医院、塑造绿色人文医疗服务品牌。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任免(聘任)的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陕援疆、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二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市江宁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医院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2人、委员7至9人,每届任期5年。医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医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适时增设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按医院在职职工总数1%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医院党委下设党总支4个,党支部18个。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含党群机构、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下同)设置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干部,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医院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九)领导医院外事工作,研究决定医院涉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十条 院长、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聘任)总会计师 1 人,协助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根据医院党政联席会的意见,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五)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督促本科室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指定专人负责设备资料的登记;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 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
第三十九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医院各项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不讨论医疗技术问题和学术问题。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护理、科研、教学、药事、院感、伦理等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确定参会委员。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章制度和合同(协议)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违医德医风相关规定、严禁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六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医院党委会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需要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医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医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医院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听取院长的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民主协商。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医院党委会议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五十一条 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江宁区政府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三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五条 综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 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七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医院人才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培养机制,适应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行风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 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护理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分管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护士长是本科室医疗质量、护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各科室及医护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护理工作,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严格遵守医疗、护理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采纳有益的建议,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医患沟通中心,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医院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客服中心负责来电、来访和来信等投诉接待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登记调查处理,按时限及时回复,妥善处理医患矛盾。
第六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和管理要求,制定医院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学生学习计划,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通过医院制度、经费保障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院医务人员和住培学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七十一条 医院高度重视医学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节 药事管理
第七十二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制定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三条 结合医院实际,推进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促进药学工作更加贴近临床,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十四条 以临床药学为基础,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第七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节 院感管理
第七十六条 医院遵循《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组织包括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医院感染管理职能部门(或专职人员)、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各级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防控工作方案、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可操作性文件。
第七十八条 医院制定医院感染监测计划,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充分利用监测结果,指导临床改进诊疗护理工作,以预防控制感染,为医院感染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并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
第七十九条 医院依据医院感染风险评估制度,依托本机构各级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定期开展医院感染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医院感染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医院感染风险应对策略,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开展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十条 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医院感染突出问题和管理重点,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开展科室、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三级组织的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对现场考评情况、质控指标监测结果等进行汇总,结合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医院感染管理质量分析、评价。促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持续质量改进。
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院感染防控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医院职工进行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第九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科教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三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四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全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八十五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八十七条 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八十八条 严格遵守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制定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合理、合法保险服务,同时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八十九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医院的分立、合并及所有制变更,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所有制变更;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估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节 后勤、设备、物资及安全管理
第九十一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节能降耗、安全运行、品质提升、服务医患”的理念,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九十二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三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四条 医院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管理维护全院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医院各有关部门的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措施,定期进行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等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一节 信息化管理
第九十五条 加强医院信息化基础性建设。以集成平台为核心,强化医院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实现“一院多区”信息一体化、医院内部与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十六条 积极应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医疗”+“互联网医院”。加快提升物联网应用水平,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推动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模式。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提供检验、病理、心电、影像及消毒供应等共享服务中心,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大幅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
第九十七条 加快医院运营信息化建设。建设与完善智慧医院运营管控平台,开展集人、财、物、经营等于一体的医院管理,强化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物流管理、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成本管控、价格管理、绩效考评等,努力实现医院运营管理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
第十二节 干部保健管理
第九十八条 干部保健管理工作由医院政府保健科负责。政府保健科工作人员由医院派出和管理,执行政府和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十九条 政府保健科面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普及健康保健知识,积极倡导科学生活方式,增强干部职工健康意识,有效预防疾病发生。对服务单位中患有慢性病的干部职工,定期进行相关检查,发现问题,提前介入、尽早治疗,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三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条 文化建设是医院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医院坚持党建引领文化建设,围绕建设优质人文医院典范的定位,充分挖掘医院文化历史积淀,凝炼医院文化内核与特色,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医院文化内涵,形成医院文化构架体系。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努力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围绕“打造人民满意医院”的目标,着力培育和塑造人文精神,建设院科两级文化阵地,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深度融合,引领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一百零三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文化宣传阵地,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积极营造让患者放心、让医务人员舒心的就诊及工作环境,创建特色文化品牌。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院训:仁爱、诚信、精湛、卓越。
第一百零五条 办院方针:人才科技兴院、质量服务立院、改革创新强院。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院徽:院徽主题图案以字母“J、N”为主,既是“南京”拼音的首字母,也是“江宁”的首字母,代表南京市江宁医院。院徽通过抽象变化得到长江之水环绕字母“J、N”,彰显我院地处长江之滨的区域特色。“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寓意江宁医院人心胸宽广、善待他人的良好品格。院徽上的1935,寓意江宁医院创建于1935 年。红“十”字则突出医院的行业属性。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院歌:《生命的绿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江宁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