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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系统“六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15浏览量:1051

1、不准收取病人及家属红包。凡有此行为者,红包没收,人员待岗。凡向病人及家属索要红包和收受红包情节严重者,正式职工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临时合同人员予以辞退,进修和实习人员退回原单位。

2、不准接受药品和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不准向病人推销药品和其它商品。对违反者没收非法所得,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

3、不准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凡不按规定标准,多收费,乱收费者,退回多收款项,责任人降聘技术职务一年,另作待岗处理。

4、不准对病人生冷硬顶、发生争吵冲突,违反者一律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降职降级。

5、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治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一律作待岗处理,后果严重者承担法律责任。

6、不准在监督执法活动中以权谋私,收受好处费。违反者退回所收钱物,调离执法队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